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关于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2.04.20

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关于职工债权的公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裁定受理(2021)渝05破申319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天立建材租赁站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渝05破190号决定书,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8月24日,贾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互联网钉钉平台召开,会上管理将调查核实的职工债权编制了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对,截止本公告之日,无债权人、职工对管理人审核的职工债权提异议,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现管理人再次将职工债权通过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经管理人调查核实,贾嗣公司的职工债权主要有两部分组成,分别是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和欠薪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根据管理人核查,贾嗣公司职工周洪均于2000年8月5日在滨江路工地上班,从5楼坠落至4楼受伤,送入江津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双下肢全瘫,小便困难。治疗5个月后双下肢只能在床上活动,无法下地行走,后转入新桥医院骨科治疗,内固定取出术后通过核磁共振查出骨髓损伤,后经治疗并无好转,故于2001年4月23日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2001年5月10日,江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向周洪均发放了残疾人证,证载周洪均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此后,贾嗣公司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4〕191号)为周洪均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欠费情况的复函》明确截止2021年6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缴养老保险总额319.75元(其中个人欠费91.37元,单位欠费228.38元),欠缴工伤保险费17,910.16元。因贾嗣公司有一名三级工伤人员,应对贾嗣公司一次性计提工伤伤残津贴303,120.00元,工伤医疗费114,480.00元,工伤生活护理费257,580.00元(伤残津贴、医疗费、生活护理费是暂时按照2020年标准计算,具体金额要按照2021年执行社平工资公布后按新标准计算)。

  故此,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4〕191号)的规定,需对贾嗣公司的工伤人员一次性趸交相关费用后移交社会化管理,需一次性趸交的费用以最终相关机构审核确认为准。

  二、职工债权

  根据贾嗣公司提供的材料,贾嗣公司尚欠职工薪酬537,661.72元,欠薪期间自2018年10月开始,截止债务人与管理人办理移交工作时止。根据管理人核查,确认职工债权合计1,192,620.00元,其中确认5名职工的职工债权总金额为517,400.00元,确认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一次性计提的工伤伤残津贴303,120.00元,工伤医疗费114,480.00元,工伤生活护理费257,580.00元。核减原因包括调减企业法定代表人李茂贤的工资调整为企业平均工资3136元/月以及核减财务账目记载的工资构成中的清凉饮料费等不属于工资类别的金额[核减依据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第53条关于“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的规定。]。

  另企业职工向管理人提交了申请离职补充的申请人,经管理人审查认为该申请无相关法律依据,故对其要求支付相关补偿的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贾嗣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均为欠付职工薪酬,总金额为1,192,620.00元(详见附件《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2年5月5日17时止。

  职工及债权人在公示日期2022年5月5日17时届满前,如对本次的公示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届满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以在公示届满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提起诉讼,视为对本次公示所载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4月20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重庆市新华路222号申基金融广场A座1508,范律师,18696650630。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表》

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期间 欠薪月数 欠薪月工资标准(元/月) 确认职工债权金额 备注
1 李茂贤 510225195009****39 2018年10月-2021年7月 33 3,136.00 103,488.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之规定将法定代表人李茂贤的工资调整为企业平均工资3136元/月。
2 程必泉 510225194712****37 2018年10月-2021年7月 33 3,379.00 111,507.00  
3 胡泽芳 510225195501****08 2018年10月-2021年7月 33 3,082.00 101,706.00  
4 李福芬 510225195501****08 2018年10月-2021年7月 33 3,053.00 100,749.00  
5 王平 510225197405****51 2018年10月-2021年7月 33 3,030.00 99,990.00  
6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 - - - - 675,180.00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并参照适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32号)之规定,因贾嗣公司存在3级工伤人员1名,故一次性计提工伤伤残津贴303,120.00元,工伤医疗费114,480.00元,工伤生活护理费257,580.00元,合计675,180.00元(伤残津贴、医疗费、生活护理费是暂时按照2020年标准计算,最终实际金额要按照2021年执行社平工资公布后按新标准计算)
合计 1,192,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