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0.11.11

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0)怡安破管公告第001号

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渝05破申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3日在重庆市法院一体化平台双随机摇号选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为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渝05破30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为明确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2020年10月15日)对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

  债务人公司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即2020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申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动力国际B幢11-6;

  联系人:易东柯,联系电话15320683311;徐侃,联系电话:13883310235。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

  特别提示:管理人不接受到付邮件。

  为方便债权人,提高本案办理效率,债权人可登录“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https://www.easyliq.com)”进行债权申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进行债权申报。

  三、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的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在现场申报时仅需要提交与原件证据核对一致的的复印件,但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以便管理人进行核对,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管理对其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二)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0年10月15日)视为到期;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附有利息的,利息应计至受理日(即2020年10月15日)止;

  (五)债权人务必在债权申报表中地址栏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并按要求填写《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六)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债务人公司(破产企业)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债务人公司(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八)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请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十)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十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三)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四)申报债权金额必须明确,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即2020年10月1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十五)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主要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标准

  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至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申报地点、时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标准管理人参照2007年4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四类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请按照指定表格填写,可加页)

  请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担保情况、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债权申报表首部的“申报人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尾部“申报材料提交日期”为申报人到管理人办公场所实际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

  附利息(如有)的债权,请一并附详细计算过程。

  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申报表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1.为便于申报人及时收到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包括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2.破产案件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与破产事务相关的通知、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文书、材料等邮寄退回或管理人按照申报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进行发送但发送失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报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4.为便于申报人受领债权分配,申报人应当如实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转入申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款项,视为申报人受领。

  (三)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②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四)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施工合同等);

  2.相关票据(如划账单、汇款单、转款凭证、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如果提交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还需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程序确定的债权,除提交民事调解书外,还需要提交与调解内容有关的一切证据,管理人将根据证据材料严格审查。

  5.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原始材料。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并提供原件(供核对使用)及复印件。

  七、特明说明

  (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重庆破产法庭(杨家坪街道花半里路3号)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

  (二)本《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属表格只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程序中相关申报指导及风险告知,文中加黑字体、加大字号、加下划线内容请债权人予以关注。

  (三)债权申报登记程序不构成对债权的确权后果,不构成对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的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已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如本《债权申报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五)为了解本案具体进展,可搜索并关注公众微信号“公与勤清算”,管理人将不定期在该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本案。

  重庆怡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11日